自备吊16吨多长,牵引法代替试验坡道停车的设备是什么?
1、自备吊16吨多长
11.26米 重汽16吨吊车配置参数表 底盘:重汽汽车起重机专用底盘,发动机: 玉柴200马力中冷增压,轮胎: 1000-20钢丝胎,刹车:断气刹,方向:液压助力, 时速:95Km/h,臂长:40米,全伸臂吊1吨23米跨度,吊臂结构:内走绳粗节吊臂尺寸:长60公分,宽:48公分,起重支腿数量:5条,侧面支腿结构: 双节腿单边出腿跨距2.2米,支腿跨距: 横跨6.8米纵跨:5米,液压系统:3泵合流系统,扇热系统:风冷扇热系统,双卷扬机:双弯脖柱塞马达液压绞车,大架结构:箱体大架,外观尺寸:长11260mm; 宽2400mm;高3260mm,总质量: 18000kg。
2、牵引法代替试验坡道停车的设备是什么?
按《技规》有关条款回答: 第9章 编组列车 1般要求 第155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、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、车组、重量或长度编组。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、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。编组超重列车时,编组站、区段站应商得机务(折返)段值班员同意,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,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。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,并须预留30米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。超长列车运行办法,由铁路局规定。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。列车最后1辆的后端应有风表、紧急制动阀和运转车长乘务室。 军用列车的编组,按有关规定办理。 机械保温车组应尽量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。 第156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:
1、插有扣修、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;
2、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、大事故列车内,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;
3、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,无挂运命令的;
4、装载跨装货物的平车,无跨装特殊装置的;
5、平车、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;
6、平车未关闭端、侧板的(有特殊规定者除外),未关闭侧开门、底开门的,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的;
7、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,而未停止的;
8、厂矿企业自备机车、轨道起重机、车辆过轨时,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;
9、缺少车门的(检修回送车除外)。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57条 装载危险、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办法,由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。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,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。 第158条 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;在特殊情况下,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,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,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,但不得超过两辆。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构造速度,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。 市郊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的办法,由铁路局规定。 第159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:
1、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(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、段施修的客车除外);
2、不符合客车轮对规定标准的货车;
3、装载危险、恶臭货物的车辆。 第160条 混合列车不得编入装载爆炸品、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、剧毒气体的车辆。编挂整车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的车辆,需经铁路局批准,并按规定隔离。编挂装载恶臭货物的车辆时,由列车调度员指定编挂位置。 混合列车后部编挂货车时,列车尾部应挂守车。 第161条 客运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,应以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与牵引的机车隔离,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,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。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,可不隔离。市郊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。按上述规定无隔离车时,与机车相连结的客车,前部端门须加锁。 第162条 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守车。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守车,由铁路局根据运行距离长短及气候条件等确定。 守车后部加挂到本区段中间站的车辆,不得超过十辆,重量不得超过600吨。 不适于连挂在守车前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,经列车调度员准许,可挂于守车后部,以1辆为限,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,须由车辆人员采取措施,保证不致脱钩。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63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,正向运行(调车和牵引小运转、路用、市郊旅客列车的机车除外);无转向设备的,可逆向运行。 机车逆向牵引货物列车时,牵引定数按正向减少15%。 双机牵引时,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1位机车担当。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,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,经铁路局批准,可挂于列车后部,如后部补机不接风管时,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。 第164条 铁路局所属的蒸汽机车回送时,原则上应有火牵引货物列车。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或牵引列车时,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。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,可不牵引列车或无火随货物列车回送。 旅客列车禁止附挂回送机车,但在内燃机车担任旅客列车,蒸汽机车担任货物列车的区段,内燃机车必须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时,按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章规定办理。 回送机车,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。附挂蒸汽机车每列不得超过两台;专列回送,每列不得超过5台;内燃、电力机车回送台数不限。20‰及其以上坡度的区段,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。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回送的区段,其连挂台数、隔离限制,由铁路局规定。 回送轨道起重机,1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守车前部。 蒸汽机车无火回送限制速度及回送机车牵引重量的比值,如第
7、8表(略)。 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速度:45吨及其以上,不超过50公里/小时;44~16吨,不超过45公里/小时;15吨及其以下,可由铁路局规定。有技术文件时,可按文件要求速度回送。 第165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,线路坡度不超过12‰的区段,以十辆为限;超过12‰的区段,由铁路局规定。 单机挂车时,应遵守下列规定:
1、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,发车前列检(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)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;
2、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,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;
3、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,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;
4、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,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;
5、不准挂装载爆炸品、超限货物和施封的车辆。 单机挂车时,可不挂尾部标志。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166条 机车、车辆编入列车时,重量及长度按第
9、10表确定(表略)。 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计算及编入列车的要求 第167条 列车的闸瓦压力,按第11表规定计算(表略)。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,应符合该区段列车速度及限制下坡道的要求。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按第12表,旅客列车按第13表确定(表略)。 第168条 列车中的机车(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)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,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。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,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,准许关闭截断塞门(简称关门车),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,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。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%(尾数不足1辆按4舍5入计算)时,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,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(但列车中编入装有K2型制动机的车辆超过40%时,应按第16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,并填写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);超过6%时,按第16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,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。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3辆车之内;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;在列车最后1辆有自动制动作用的车辆之前不得超过1辆。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。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,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,准许关闭1辆,但列车最后1辆不得为关门车。 第169条 计算闸瓦压力时,各型机车(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)的重量,每台闸瓦压力按第14表计算(表略)。 使用自动制动机的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闸瓦压力表(表1
2、1
3、14略)。 第170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坡道上的紧急制动距离,规定为800米。 为了利用货物列车动能闯坡,在接近上坡道以前提高列车运行速度,铁路局可根据线路状况,在容许速度范围内,适当延长制动距离,但最大不得超过1100米,并应根据延长的制动距离,制定防护办法。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171条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,不得超过75毫米。 第172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,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。连结风管,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;无列检作业的,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。 第173条 列车机车与第1辆车的连挂,由机车乘务组负责。连结风管由列检人员负责;无列检作业的列车,由机车乘务组负责。 列车机车与第1辆车的车钩、风管摘解,由列检人员(不包括车辆乘务人员)负责;无列检作业的列车,由机车乘务组负责。 无客列检作业的旅客列车机车与第1辆车的风管连结由检车乘务员负责。风管的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。 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,无论单机或带有车辆,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风管摘结,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。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174条 列检作业,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。主要列检所的车辆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,并进行平行作业。积极开展不摘车修,减少摘车临修,充分利用技术检查时间,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作业,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质量要求。 第175条 车辆编入列车应达到运用状态。下列主要部件,必须作用良好,并符合质量要求:
1、转向架: (1)轮对、摇枕、弹簧箍、弹簧主片,货车的侧架、拱板、拱架柱,客车的均衡梁、摇枕吊、摇枕吊轴、圆弹簧,均无裂纹,轮毂无松弛; (2)同1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,客车为2~6毫米,货车为2~20毫米; (3)车辆轮对的容许限度应符合第15表(略)的要求。
2、自动制动机、手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、重车调整装置作用良好,制动梁及吊、各拉杆、杠杆无裂损。 制动缸鞲鞴行程按第16表(略)规定。
3、车钩、尾框无裂纹,从板座、缓冲簧及箱无裂损。 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高度按第17表(略)规定。
4、车底架的中、侧、枕、端梁无裂纹,罐体卡带无裂损、无松动,罐体无漏泄,罐盖完好。 车体的弯曲下垂、涨出、倾斜容许限度按第18表(略)规定。 第176条 旅客列车(包括混合列车中的客车)在有库列检的车站,货物列车(包括混合列车中的货车,在有主要列检所的车站,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,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,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。列车在其他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,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,如能确保行车安全,经车辆调度员同意,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。 第177条 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,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。
3、河南发祥货运有限公司介绍?
简介:河南发祥货运有限公司始建于2003年,是中原经济区的1个中大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,地处华中地区最大货运集散地,成立多年来已与多家中大企业建立长期固定的承运业务,专业承接钢材,设备,大件超限,大宗货物运输及吊装服务,公司员工学历都在大专以上,经过现代化物流理论与运营的高级培训,并且长期从事车辆调度和运输管理业务,熟悉物流市场运作规律,积累了丰富的物流操作经验。河南发祥货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大件运输业务,比如:钢材货运、厂矿搬运、设备吊装。公司自备有4.8米小高栏车,6.2米活仓栏车,7.2米平板车,9.6米前4后8车,13米半挂车,17.5米托板车,超低平板、凹板、伸缩板,液压板等牵引车,、吊车16吨、25吨、40吨、50吨.130吨,集工矿企业搬迁,机械设备吊装于1体,与郑州多家设备安装公司长期合作,承揽全国大件运输,工程设备、挖掘机、推土机、装载机、压路机、架桥机、吊车、履带吊、打桩机、搅拌罐及各种超长超宽超高设备的物流运输。公司创立受到了广泛的认可,有关部门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,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。 法定代表人:毛海伟 注册资本:200万人民币 联系方式:0371-6****572 官网地址:www.***.com 地址:郑州市管城区南4环与文治路交叉口万里物流园5号院5208室。
4、牵引法代替试验坡道停车的设备是什么?
按《技规》有关条款回答: 第9章 编组列车 1般要求 第155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、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、车组、重量或长度编组。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、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。编组超重列车时,编组站、区段站应商得机务(折返)段值班员同意,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,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。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,并须预留30米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。超长列车运行办法,由铁路局规定。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。列车最后1辆的后端应有风表、紧急制动阀和运转车长乘务室。 军用列车的编组,按有关规定办理。 机械保温车组应尽量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。 第156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:
1、插有扣修、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;
2、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、大事故列车内,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;
3、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,无挂运命令的;
4、装载跨装货物的平车,无跨装特殊装置的;
5、平车、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;
6、平车未关闭端、侧板的(有特殊规定者除外),未关闭侧开门、底开门的,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的;
7、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,而未停止的;
8、厂矿企业自备机车、轨道起重机、车辆过轨时,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;
9、缺少车门的(检修回送车除外)。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57条 装载危险、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办法,由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。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,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。 第158条 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;在特殊情况下,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,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,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,但不得超过两辆。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构造速度,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。 市郊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的办法,由铁路局规定。 第159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:
1、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(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、段施修的客车除外);
2、不符合客车轮对规定标准的货车;
3、装载危险、恶臭货物的车辆。 第160条 混合列车不得编入装载爆炸品、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、剧毒气体的车辆。编挂整车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的车辆,需经铁路局批准,并按规定隔离。编挂装载恶臭货物的车辆时,由列车调度员指定编挂位置。 混合列车后部编挂货车时,列车尾部应挂守车。 第161条 客运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,应以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与牵引的机车隔离,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,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。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,可不隔离。市郊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。按上述规定无隔离车时,与机车相连结的客车,前部端门须加锁。 第162条 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守车。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守车,由铁路局根据运行距离长短及气候条件等确定。 守车后部加挂到本区段中间站的车辆,不得超过十辆,重量不得超过600吨。 不适于连挂在守车前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,经列车调度员准许,可挂于守车后部,以1辆为限,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,须由车辆人员采取措施,保证不致脱钩。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63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,正向运行(调车和牵引小运转、路用、市郊旅客列车的机车除外);无转向设备的,可逆向运行。 机车逆向牵引货物列车时,牵引定数按正向减少15%。 双机牵引时,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1位机车担当。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,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,经铁路局批准,可挂于列车后部,如后部补机不接风管时,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。 第164条 铁路局所属的蒸汽机车回送时,原则上应有火牵引货物列车。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或牵引列车时,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。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,可不牵引列车或无火随货物列车回送。 旅客列车禁止附挂回送机车,但在内燃机车担任旅客列车,蒸汽机车担任货物列车的区段,内燃机车必须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时,按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章规定办理。 回送机车,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。附挂蒸汽机车每列不得超过两台;专列回送,每列不得超过5台;内燃、电力机车回送台数不限。20‰及其以上坡度的区段,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。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回送的区段,其连挂台数、隔离限制,由铁路局规定。 回送轨道起重机,1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守车前部。 蒸汽机车无火回送限制速度及回送机车牵引重量的比值,如第
7、8表(略)。 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速度:45吨及其以上,不超过50公里/小时;44~16吨,不超过45公里/小时;15吨及其以下,可由铁路局规定。有技术文件时,可按文件要求速度回送。 第165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,线路坡度不超过12‰的区段,以十辆为限;超过12‰的区段,由铁路局规定。 单机挂车时,应遵守下列规定:
1、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,发车前列检(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)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;
2、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,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;
3、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,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;
4、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,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;
5、不准挂装载爆炸品、超限货物和施封的车辆。 单机挂车时,可不挂尾部标志。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166条 机车、车辆编入列车时,重量及长度按第
9、10表确定(表略)。 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计算及编入列车的要求 第167条 列车的闸瓦压力,按第11表规定计算(表略)。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,应符合该区段列车速度及限制下坡道的要求。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按第12表,旅客列车按第13表确定(表略)。 第168条 列车中的机车(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)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,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。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,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,准许关闭截断塞门(简称关门车),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,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。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%(尾数不足1辆按4舍5入计算)时,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,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(但列车中编入装有K2型制动机的车辆超过40%时,应按第16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,并填写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);超过6%时,按第16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,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。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3辆车之内;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;在列车最后1辆有自动制动作用的车辆之前不得超过1辆。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。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,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,准许关闭1辆,但列车最后1辆不得为关门车。 第169条 计算闸瓦压力时,各型机车(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)的重量,每台闸瓦压力按第14表计算(表略)。 使用自动制动机的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闸瓦压力表(表1
2、1
3、14略)。 第170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坡道上的紧急制动距离,规定为800米。 为了利用货物列车动能闯坡,在接近上坡道以前提高列车运行速度,铁路局可根据线路状况,在容许速度范围内,适当延长制动距离,但最大不得超过1100米,并应根据延长的制动距离,制定防护办法。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171条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,不得超过75毫米。 第172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,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。连结风管,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;无列检作业的,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。 第173条 列车机车与第1辆车的连挂,由机车乘务组负责。连结风管由列检人员负责;无列检作业的列车,由机车乘务组负责。 列车机车与第1辆车的车钩、风管摘解,由列检人员(不包括车辆乘务人员)负责;无列检作业的列车,由机车乘务组负责。 无客列检作业的旅客列车机车与第1辆车的风管连结由检车乘务员负责。风管的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。 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,无论单机或带有车辆,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风管摘结,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。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174条 列检作业,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。主要列检所的车辆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,并进行平行作业。积极开展不摘车修,减少摘车临修,充分利用技术检查时间,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作业,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质量要求。 第175条 车辆编入列车应达到运用状态。下列主要部件,必须作用良好,并符合质量要求:
1、转向架: (1)轮对、摇枕、弹簧箍、弹簧主片,货车的侧架、拱板、拱架柱,客车的均衡梁、摇枕吊、摇枕吊轴、圆弹簧,均无裂纹,轮毂无松弛; (2)同1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,客车为2~6毫米,货车为2~20毫米; (3)车辆轮对的容许限度应符合第15表(略)的要求。
2、自动制动机、手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、重车调整装置作用良好,制动梁及吊、各拉杆、杠杆无裂损。 制动缸鞲鞴行程按第16表(略)规定。
3、车钩、尾框无裂纹,从板座、缓冲簧及箱无裂损。 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高度按第17表(略)规定。
4、车底架的中、侧、枕、端梁无裂纹,罐体卡带无裂损、无松动,罐体无漏泄,罐盖完好。 车体的弯曲下垂、涨出、倾斜容许限度按第18表(略)规定。 第176条 旅客列车(包括混合列车中的客车)在有库列检的车站,货物列车(包括混合列车中的货车,在有主要列检所的车站,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,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,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。列车在其他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,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,如能确保行车安全,经车辆调度员同意,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。 第177条 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,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。